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近日就基準排水量的疑問予以回復。詳情如下:
來信:
根據部分行業排放標準,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,須按式(1)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,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?,F有以下以為問題:1、該說法是否適用于間接排放標準(僅以COD為例,間接排放標準為400mg/L,那么企業實際排放濃度為100mg/L,那么是否該企業可以排放4倍于基準排水量的水量);2、若以最終排放的基準排水量考核,若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優于行業排放標準,那么是否企業是否可以加大排水量(僅以COD為例,比如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為50mg/L,行業直接排放標準為100mg/L,那么該企業是否可以排放2倍于基準排水量的水量)。
回復:
為防止排污單位通過稀釋手段達到排放標準規定的濃度限值,控制和減少污染物排放量,部分行業排放標準規定了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,當企業的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基準排水量時,應按照標準中的相關公式,將實際排放濃度換算為基準排水量對應的排放濃度,并根據基準排水量對應的排放濃度判定是否達標。間接排放的,也應執行上述規定。同時,排污單位應當開展技術改造,采取綜合防治措施,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,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。